第一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态废料管理。
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垃圾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垃圾污水为基本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来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出现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态废料,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五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净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2005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做处理和处置”。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医疗机构废水净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医疗机构废水净化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