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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小九直播cba    发布时间:2024-07-07 08: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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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保护水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在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泥浆。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辖区)范围内建筑泥浆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头负责、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立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并建立完整有关考核制度、诚信机制及信息共享平台。

  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区域内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量排放建筑泥浆;倡导建筑泥浆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积极扶持建筑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

  建筑泥浆消纳场所由市建管局牵头,会同越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定点排放、有偿处置。

  处置建筑泥浆的单位应向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办理有关处置核准手续,并依法缴纳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办妥有关处置核准手续,并同时抄告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严把处置核准审批关,对运输单位实行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入,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并加强对建筑泥浆运输单位运行过程的全程监管。

  建筑泥浆中转驳运码头的设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市区二环线内河道严禁设置建筑泥浆中转驳运码头。

  建筑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运输处置联单实现对建筑泥浆装载、运输、计量、流向、结算付费等环节的监管。

  运输单位理应当按照确定的路线将建筑泥浆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场所,并取得消纳场所出具的运输结算凭证。

  运输结算凭证应当经实施工程单位、消纳场所、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共同确认。运输单位凭已确认的结算凭证向实施工程单位申请结算付费。

  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理应当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公司做好车辆运行沿线保洁工作。

  施工单位理应当编制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理应当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建立冲洗设施及平台,做好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及出入口保洁等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施工、运输单位有违反建筑泥浆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采取限制措施。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